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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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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并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本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时间在各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具有正常学籍学生的待遇,不得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连续两学年都没有交纳学费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且不得参加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和课程的正常考核.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方式,综合评定后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将参加重考.有关规定详见《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见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见《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辅修管理规定》.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它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普通高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以保证其学习的连续性和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原则上不转专业.
(一)如教学条件允许,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准许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由五年一贯制转入三年制或两年制专科者;
2,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预科学习阶段者;
4,处于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5,不及格课程达到学校退学规定标准者;
6,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7,超过转专业期限者;
8,无正当理由;
(三)学习成绩优秀,能用汉语听课,习文且HSK成绩达到八级以上(包括八级)的民语授课班级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部)推荐,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汉语授课班级试读一学期,修读学分达到该学期应修学分三分之二以上要求的,可转为正式生就读.否则该生必须回原班学习.
(四)民语言类学生在入学时,HSK成绩达到七级(包括七级)以上者,能够听懂汉语授课内容,经本人申请,汉语教学部推荐,所在专业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不需预科阶段学习,可转入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民语授课班级就读.
(五)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专业时间: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新生在入校一个月内,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开课后不再办理.
2,由转专业学生填写《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3,在院(系)范围内转专业者,由该院(系)班主任推荐,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4,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者,由所在院(系)班主任推荐,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六)学生转专业后,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它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 民族学生预科期未满;
(三) 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四)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 不及格课程达到本校退学规定标准的学生;
(七) 五年一贯制学生;
(八) 在校受处分期间;
(九) 新疆境内乌市以外地州院校学生转入乌市;
(十)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一年级学生转学审批时间为每年三月,其他学生为每年九月.程序如下:
(一) 要求转学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转学申请,由学院(系,部),学籍管理部门及学校逐级审核同意后填写《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审批表》;
(二) 同意学生转学申请的学校,应由学籍管理部门给学生出具录取花名册,已学课程成绩,由学生工作部出具学生在校表现全面鉴定,并加盖相关印章;
(三) 接受学生转入学校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要求转入学生的全部材料,如同意,则接受全部材料,加盖印章并出具接收函,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厅上报.
跨省转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从区外院校转入区内院校,除提供前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
学校和原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一并报区教育厅审批;
2,从区内院校转入区外院校,由所在学校和转入学校出具意见并附录取花名册,成绩,个人鉴定报区教育厅审批,待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离校手续.
(五)在教育厅转学批复下发前,申请学生仍须在原学校就读,否则按照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旷课)处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八年,学籍保留十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
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领取休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年.也可休学一学期,所耽误课程,学生必须重修或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审批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1,学生在一学期中应修课程中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考核不合格的,院(系)应对学生及其家长寄发正式通知,做试读处理;第二学期应修课程不及格门数仍然超过四门的,作留级处理.学生不愿意留级的做退学处理.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期间所修学分达到该学期应修学分二分之一以上者,可申请取消试读.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学籍办公室领取退学离校手续单,及时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手续完毕后,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获得一种职业资格证书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详细内容见《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重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规定详见《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辅修管理规定》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我校的每一个教职工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了学生自我管理值周制度,每个在校学生要积极参与.学生成立的社团组织要依法和按学校的规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非法宗教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能有破坏和有损于民族团结的言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帮助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和大学生自主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违者
按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对学生的表彰分集体和个人两种.集体授予"民族先进集体","文明班集体","优秀分团委","优秀团支部","文明宿舍"等荣誉称号.个人授予"国家奖学金","三好学生","学校奖学金","优秀毕业生"",民族团结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分子"等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四)在学校期间参加各类课程考核,国家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70学时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给予第二次纪律处分时,要从严掌握,一般按其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给予高一级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述或申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和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在纪律监察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校纪监委,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学工部,教务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校不退还其已交学费,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自治区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答复.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按过去规定已处理 的有关问题不再更改,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
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体现学生的能力培养,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学生管理规定,制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办法
(一)课程考核基本要求
1,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参与社会实践,勇于创新的能力的考核是考核的重点.
2,对运用知识的能力的考核应当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3,结合学生的实际和高职教育的要求,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考核,减轻期末或结业考核的难度.
(二)考核资格的认定
1,学生参加教学活动课时数必须达到课程应修课时的三分之二以上(办理免修,免听手续的课程除外),才能取得课程考核的资格.因各种原因学生上课未达到规定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取消该生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实习实践课程必须达到应修课时的五分之四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2,学生的考核资格由上课教师认定.在每门课程结业前,各教学部门的教学秘书负责统计并公布没有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
3,没有考核资格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或重考.
(三)成绩评定办法
1,学生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40%,期末或结业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低于60%.总评合格为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2,实习实践类课程必须严格对学生的出勤与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的考核,并以职业操作技能为考核重点,同时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敬业水平.综合评定合格为合格,并取得实习实践课程学分.
二,重考规定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所学课程(全校任意选修课除外)经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新参加考核(简称重考),直到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学生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必须参加重考.学生上课未达到课程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的,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必须参加重考.
(二)学生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应由学生在随后学期内根据各院系部的期末考试参加重考,重考一次不及格的,在随后学期内可继续参加重考,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三)学生在随后学期要参加不及格课程重考的,必须在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向开课院(系,部)提出申请,由各院(系,部)进行资格审核,试卷的准备,考场安排等工作.
(四)学生可以在每学期的开学初查询全校的课程表,根据各院(系,部)的教学安排,自主向开设课程的院(系,部)申请不及格课程的听课活动和参加期末的课程重考.
(五)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参加全国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或远程教育)考试的相同课程的考核,如果取得相应合格成绩,学校将予以认可,并给予相应学分.
(六)学生如果参加国家其它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并获得了同等学历或高一级学历的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在出具正式的成绩证明后,学校认可其成绩,并给予相同课程的学分,不再重考.
(七)已经离校的学生,需要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重考的,必须在每年的五月中旬(或12月中旬)与学校教务处或所在院(系,部)联系,并提出重考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可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八)学生参加重考时,必须持本人的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课程考核,无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进入考场.
(九)所有重考课程不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由教务处指定相关院(系,部)完成重考工作.
(十)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各开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可能安排学生的重考工作.对于无后续课程的重考,各开课单位在接到学生的重考申请后,尽可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的重考工作.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课程重考申请表(学生用)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年 月 日
课程名称
开课学期
申请重考时间
开课单位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教务处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院系部留存,一份教务处留存.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重考课程考核申请登记表(教学秘书用)
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课程名称(全称)
申请课程考核学期
申请时间
学生签名
本表一式两份,由各院系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一份.
院(系,部)教学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课程免修有关规定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管理规定,为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现对各类课程免修做以下规定:
(一)免修形式分为两种:免听,免修
1,免听,是指不参加平时的上课活动,但必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并完成所有作业,参加期末考试(结业)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
免听条件:
(1)选修课程发生冲突者.
(2)通过自学可达到合格者.
(3)因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发生冲突者.
2,免修,是指可以不参与某门课程的听课,考试,直接获得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
免修条件:
(1)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达到合格要求和免修条件的可以免修本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的及格成绩和学分.
(2)学生因生理原因或重大疾病不能参加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程(由体育系进行确定),但应参加保健课程的学习.
(3)参加自学考试(电大,远程教育等)获得与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成绩合格后,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院(系,部)考核或鉴定,认为学生已经掌握了本课程知识,由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4)学生参加校外各类与教学计划相同课程的资格或水平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合格的,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院(系,部)审核,认为成绩已经达到教学要求的,由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5)学生来我校前已经完成大专或本科专业的学习,如果已经学过相应课程,考试合格,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审核,认为已经达到教学要求的,由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6)转学到我校学习的学生,已经修过与本专业相同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提出免修申请,由院(系,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7)学生在期末考试前获得了相关考试的证书或合格证,则可补办免修手续.学生获得一种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免修一至两门专业课程(由各学院认定).
(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实践类必修课程不得免修
(三),课程免修的办理程序:
1,学生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申请单》一式两份,经教务处审批后在相关部门备案.
2,凡提出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上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免修.
3,取得各种过级证书,资格考试证书需提出免修申请的学生,必须提交原件并交复印件一张.
4,体育课程的免修必须经过体育系的审核.汉语类课程的免修必须经过汉教部审核.英语类课程的免修必须经过外国语学院审核.计算机类课程的免修,必须经过信息工程学院审核."两课"课程的免修必须经过人文学院审核.各专业课程的免修必须经过各院(系,部)审核.
(四),成绩记载
1,体育课程因病免修的成绩在成绩册上记载为"病免"或"免修"字样,在网络系统中记载为60分(或合格).班级排名或推优时按60分计算.
2,其它原因免修课程成绩在成绩记载时按实际成绩分数或等级记载和计算.
3,如果是获得其它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而免修的课程成绩按60分(及格)记载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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